项目基本情况
编号 | 探采 | 矿种 | 截止时间 | 交易状态 | 起始价(元) | 成交价(元) | 所在地 |
---|---|---|---|---|---|---|---|
G2500552 | 采 | 地热 | 2024-11-27 | 已成交 | 25.39万 | 30.39万 | 浙江 |
详细内容
一、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1、采矿权名称:浙江省龙泉市八都镇xxxxxxxxx地热矿
2、矿区位置:xxxxxxxxx
3、开采矿种:地热(矿产代码:17050)
4、矿区范围:由4个拐点组成,矿区面积约0.8464平方千米,开采标高-313.8米至-1719.17米,见表1。
5、采矿权出让期限:自采矿许可证颁发之日起30年
6、生产规模:31.965万立方米/年
7、资源储量:根据浙江建开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编制的xxxxx,井口坐标X=3096980.586,Y=40393861.032,井口高程286.2米;成井结构合理,满足开采要求;动态监测、取样测试与质量评价符合相关技术规定;工业指标确定依据充分,允许开采量估算方法正确;提交的“探明的”可开采量1278.6立方米/日,年可开采量31.965万立方米(按250天计算);地热井产能(热能或电能)1778.2kw,年开采可利用热能量7.81×107 MJ。
表1 矿区范围坐标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xxxxxxx
面积约0.8464平方千米,开采深度自-313.8米至-1719.17米
二、竞买人条件
1、具有营利法人资格,不接受联合体竞买。
2、竞买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属于适格竞买人,不得参与竞买:(1)被列入浙江省地矿信用等级为E级的,依法限制参与省内矿业权招拍挂活动;(2)被列入浙江省地矿严重失信名单的,视为不具有承担省内矿业权招拍挂项目应具有的一般履约能力;(3)被列入自然资源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的“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矿业权人严重违法名单”;(4)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或失信黑名单。
3、采矿权竞得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当地成立全资子公司,并以新成立的全资子公司申领采矿许可证及办理相关手续。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要求
1、采矿权竞得人需严格按照《浙江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浙自然资规〔2022〕5号)、《关于全面推进矿山数字化建设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2〕104号)等要求进行智能化绿色矿山建设和开发利用。矿山正式投产6个月内完成省级绿色矿山和智能化绿色矿山建设及相关工作。
2、BD1井-313.8米以上井段已固井,可作为抽水泵室长期使用。目前热水潜水泵的安装深度为-25.8米,开发利用过程中,若出现静水位埋深与热水潜水泵之间的间距小于100米的情况,可加大热水潜水泵的安装深度。
3、BD1井-313.8米以下井段为裸眼,井壁总体稳定。抽水过程中,若因井壁坍塌导致水体出现长时间浑浊不清或出水量明显减少,需采用套管+滤水管进行固井。
4、为了确保地热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竞得人必须科学、合理开采,做好井口保护,并进行水位、水量、水温动态监测,每年至少开展1次水质检测,建立长期观测技术档案。严禁超限、超深开采,防止地热资源衰竭。
5、采矿权出让期限到期后不予延续。
四、挂牌文件获取及相关时间规定
1、挂牌文件获取
xxxxx。
2、相关时间规定
(1)公告时间:2024年10月18日至2024年11月14日。
(2)竞买申请报名时间:2024年11月15日8时30分起至2024年11月27日11时00分止。
(3)网上挂牌时间:2024年11月15日8时30分起至2024年11月28日15时00分止(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参与方式及竞价规则
1、参与方式
xxxxxxxx
2、竞价规则
本次网上挂牌出让采用无底价增价报价方式,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报价应高于起始价或前一轮报价。网上挂牌截止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网上挂牌截止时,交易系统自动进入网上限时竞价程序。挂牌出让起始价为¥25.392万元;增价幅度为¥5万元或¥5万元整数倍。
六、相关费用的缴纳、支付
1、矿业权出让收益
本采矿权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出让收益=采矿权成交价+逐年征收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受让人在收到税务部门开具的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成交价部分)。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缴纳的部分,由矿业权人向税务部门据实申报缴纳上一年度采矿权出让收益,缴款时间最迟不晚于次年2月底。(逐年征收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年度矿产品销售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率,该地热温度低于60度,矿业权出让收益率为3.6%)。
2、政策处理费用
xxxxxxxx,相关费用已由当地财政支付到位,无需竞得人支付。xxxxxxxx与竞得人的权利、义务具体按照《采矿权竞得人进场施工保障协议书》执行。涉及矿山开采所需要的水、电、道路、生产场地等事宜,由采矿权人根据需要与当地政府协商解决,相关费用由采矿权竞得人自行承担。
3、矿业权交易服务费
采矿权竞得人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10个工作日内,按《浙江省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浙价服〔2013〕242号)向交易机构支付矿业权交易服务费。
七、其他事项
xxxxx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