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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采矿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

项目基本情况

编号 探采 矿种 截止时间 交易状态 起始价(元) 成交价(元) 所在地
G2500553 凝灰岩 2024-11-01 已成交 351183.00万 352183.00万 浙江

详细内容

  一、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1、采矿权名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xxxxx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

  2、矿区位置:xxxxxxx

  3、开采矿种: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产代码:84853)

  4、矿区范围:由47个拐点组成,矿区面积约2.4118平方千米,开采标高+253.14米至+13.00米,划分为2个区块。其中:北矿区面积1.0527平方千米,开采标高+253.14米至+49.00米;南矿区面积1.3591平方千米,开采标高+164.00米至+13.00米。两区块最终边坡角均≤45°。矿区范围坐标见表1、表2。

  5、采矿权出让期限:自采矿许可证颁发之日起29年10个月(含基建期8个月)

  6、生产规模:xxxxxxx万吨/年

  7、资源储量:根据浙江久核地质生态环境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编制的xxxxxx,矿区范围内共计出让资源量10998.6万立方米(28790.3万吨):其中建筑用石料共计10059.6万立方米(26537.3万吨),包含凝灰岩9585.9万立方米(25306.9万吨)、花岗斑岩360.5万立方米(937.2万吨)、霏细斑岩113.2万立方米(293.2万吨);宕碴939万立方米(2253万吨)。剥离物953.2万立方米。

  表1 北矿区范围坐标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xxxxxxx

  北矿区面积1.0527平方千米,开采标高+253.14米至+49.00米,储量估算边坡角≤50°,最终边坡角≤45°

  表2 南矿区范围坐标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xxxxxxx

  南矿区面积1.3591平方千米,开采标高+164.00米至+13.00米,储量估算边坡角≤50°,最终边坡角≤45°

  二、竞买人条件

  1、具有营利法人资格,不接受联合体竞买。

  2、竞买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属于适格竞买人,不得参与竞买:(1)被列入浙江省地矿信用等级为E级的,依法限制参与省内矿业权招拍挂活动;(2)被列入浙江省地矿严重失信名单的,视为不具有承担省内矿业权招拍挂项目应具有的一般履约能力;(3)被列入自然资源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的“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矿业权人严重违法名单”;(4)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或失信黑名单。

  3、采矿权竞得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当地成立全资子公司,并以新成立的全资子公司申领采矿许可证及办理相关手续。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要求

  1、采矿权竞得人需严格按照《浙江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浙自然资规〔2022〕5号)、《关于全面推进矿山数字化建设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2〕104号)等要求进行智能化绿色矿山建设和开发利用,修复改善矿区环境,美化采区地表景观。矿山正式投产6个月内完成省级绿色矿山和智能化绿色矿山建设及相关工作。

  2、采矿权竞得人需严格按照《浙江省矿山粉尘防治技术规范(暂行)》要求,做好矿山粉尘防治。矿山凿岩、机械采掘、钻孔、铲装等环节必须采取喷淋抑尘措施。生产过程中石料装运、振动、破碎、筛分、储存等环节应全程封闭。矿山开采采用湿式作业,为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应采取措施减少噪声污染,矿区生产生活用水净化达标后才能外排,并使用水循环。

  3、采矿权竞得人需严格按照评审通过的施工设计方案要求,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必须严格按照“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对矿区范围内的资源进行开采,在矿山关闭的同时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工作。每年12月31日前向xxxxxxx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实施情况。竞得人在签订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之日起30日内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账户,金额为10423.46万元,计提标准按浙财综〔2020〕14号文件相关要求执行。采矿权竞得人在矿山开发利用时需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所需费用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4、矿产品加工机组、输送设备以及厂房等当地政府已建设安装完成,在矿山正式投产前移交竞得人使用,相关费用已纳入政策处理费。

  5、矿区周边水运条件优越,政府承诺提供配套的专用码头供竞得人使用。矿产品采用廊道输送方式xxxxxx。码头的租用、维护管理、提升改造等事宜由竞得人与属地人民政府签订协议,相关费用由采矿权竞得人自行承担。

  6、报告编制费用xxxxxxx万元以及森林植被恢复费xxxxxxx万元,由采矿权竞得人在签订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至区财政指定账户。

  7、根据该采矿权施工设计方案,矿区东南侧和西北侧各设有一个禁止爆破区,总面积约751546平方米,范围坐标见表3、表4。

  表3 禁止爆破区1主要拐点坐标表(面积606438平方米):xxxxxxx

  表4 禁止爆破区2主要拐点坐标表(面积145108平方米):xxxxxxx

  8、若采矿权到期后出让资源量仍有剩余,经xxxxxxx同意后可申请延续,延续时间最长不超过10年(若上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四、挂牌文件获取及相关时间规定

  1、挂牌文件获取

  xxxxxxx。

  2、相关时间规定

  (1)公告时间:2024年09月19日至2024年10月21日。

  (2)竞买申请报名时间:2024年10月22日8时30分起至2024年11月1日11时00分止。

  (3)网上挂牌时间:2024年10月22日8时30分起至2024年11月4日15时00分止(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参与方式及竞价规则

  1、参与方式

  xxxxxxx

  2、竞价规则

  本次网上挂牌出让采用无底价增价报价方式,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报价应高于起始价或前一轮报价。网上挂牌截止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网上挂牌截止时,交易系统自动进入网上限时竞价程序。挂牌出让起始价为¥351183万元;增价幅度为¥1000万元或¥1000万元整数倍。

  六、相关费用的缴纳、支付

  1、矿业权出让收益

  本采矿权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由受让人分15期向xxxxxxx申报缴纳。采矿权人自愿一次性缴清的除外。

  第一期,受让人在收到税务部门开具的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总额的20%。

  第二期至第十四期,自2026年至2038年,受让人在每年12月1日前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总额的6%。

  第十五期,2039年12月1日前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总额的2%。

  采矿权剩余资源储量不足上一年度实际开采量的,可在当年一次性征收剩余部分出让收益。

  2、政策处理费用

  xxxxxxx,政策处理费用合计¥xxxxxxx万元,采矿权竞得人在签订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至区财政指定账户。xxxxxxx与采矿权竞得人的权利、义务具体按照《采矿权竞得人进场施工保障协议书》执行。涉及矿山开采所需要的水、电、道路、加工堆放场地、环境治理等事宜,由采矿权竞得人与当地政府另行协商签订协议,相关费用由采矿权竞得人自行承担。

  3、矿业权交易服务费

  采矿权竞得人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10个工作日内,按《浙江省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浙价服〔2013〕242号)向交易机构支付矿业权交易服务费。

  七、其他事项

  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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