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基本情况
编号 | 探采 | 矿种 | 截止时间 | 交易状态 | 起始价(元) | 成交价(元) | 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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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501065 | 采 | 灰岩 | 2024-09-04 | 已成交 | 1186.00万 | 1186.00万 | 贵州 |
详细内容
一、出让矿产资源基本情况:
矿区名称:永和镇xx砂石厂
矿区位置:xxxxxxx
出让面积:0.3050平方公里
资源储量:6030.65万吨(2258.67万m³)
开采深度:+1322至+1150m
开采主要矿种:建筑石料用灰岩矿
设计生产能力:100万吨/年
挂牌出让起始价:1186万元
增价幅度:0.5万元整数倍
出让收益缴纳方式:分期
2.矿区主要拐点坐标:xxxxxxx
矿区面积0.3050km²
开采标高+1322~+1150m
3.出让年限:该矿权采取一次性有偿处置方式出让采矿权,本次出让年限以开发利用方案结合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生产能力核算为准(最终以出让合同约定)。
二、竞买资格:
竞买人应为依法注册的具有合法资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企业营利法人或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法律、法规及“出让方案”限制的除外)。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竞买人资质条件的规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惩戒对象”“重点关注名单”“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等,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之列的不得参加本次挂牌活动;
另外,在瓮安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原欠缴矿业权出让价款、以及不履行矿业权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不得参加竞买。
三、交易时间
申请报名时间:2024年8月7日9:00至2024年9月4日17:00;(双休、节假日不接受报名)
申请报价起止时间:2024年9月5日9:00至2024年9月23日15:00。(双休、节假日不接受报价)
本次挂牌不接受电话、电报报名及报价
出让地点:xxxxxxx
四、出让价格及方式
(一)出让方式:公开挂牌出让。
(二)出让价格:挂牌起始价为1186万元整,出让底价不得低于1186万元,竞价幅度为0.5万元及0.5万元的整数倍。
(三)竞买保证金:300万元整。
五、竞买程序
(一)申请人报名申请前,申请人为自然人,需先xxxxxxx
(二)竞买申请人按出让公告要求到xxxxxxx下载相关报名资料。
(三)竞买人报名资料如下:1.竞买申请书;2.竞买人营业执照;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4.法人代表身份证,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交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及相关书面材料等;5.其它按出让条件需要提供的相关书面材料。
(四)竞买人将报名资料备齐并上传到电子交易平台提交审核。
(五)竞买人在挂牌期限内按照出让公告要求在电子交易系统平台进行报价。
(六)挂牌出让成交后,从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xxxxxxx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缴纳首期采矿权出让收益,剩余采矿权出让收益按合同约定执行。在缴纳首期采矿权出让收益后,按合同约定时限依法申办开采登记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视为竞得人自动放弃,已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不予退回,出让人有权将其列入失信名单;对逾期不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不缴纳(缴清)采矿权出让收益行为视为违约,出让人将依法收回采矿权,并另行出让。
(七)答疑及现场踏勘
申请人对挂牌出让文件有疑问的,可以在挂牌活动开始前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xxxxxxx咨询。xxxxxxx不组织申请人对矿区进行现场踏勘,申请人可自行进行现场踏勘。
六、特别约定
(一)竞得人取得采矿权后,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申请取得采矿许可证后方可依法采矿。
(二)该采矿权挂牌出让价款不包含竞得人在取得采矿权后按规定应缴纳的采矿权使用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基金等有关法定费用。竞得人在取得该采矿权后应按照《贵州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并按规定计提。竞得人要严格落实矿山企业耕作层剥离的主体责任,按照“谁开采、谁剥离”的原则,推动矿山耕作层土壤剥离后在工矿废弃地复垦、采矿沉陷区土地复垦以及临时用地复垦等项目的就近应用。
(三)该挂牌出让价款不包括编制砂石山指标费用、矿山地质简测报告、绿色矿山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等报告及资料的送审、组织现场踏勘等工作费用,上述费用及相关税费由竞得人另行支付。
(四)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由竞得人依法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五)竞买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参与竞争或取得矿业权,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竞买资格或竞得资格,竞买保证金予以没收。
(六)xxxxxxxx。
(七)涉及该矿区的山林、土地、道路补偿以及矿山投入成本等事宜由竞得人自行解决。
(八)竞得人在开采过程中,应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和地质环境,防止人为破坏生态环境和造成地质灾害。
(九)竞得人未按规定履行法定义务或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或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瓮安县自然资源局可提前收回采矿权。
(十)国家和政府对采矿权及采矿权人拥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由国家行使的权利及因公共利益所必须的权益。
七、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须全面阅读有关挂牌公告,如有疑问可以在挂牌活动开始前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xxxxxxx咨询。
(二)申请一经受理确认后,即视为竞买人对挂牌文件及地质资料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对相关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竞买报价单一经提交,不可撤回。
(四)确定竞得人后,竞得人在挂牌现场与出让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委托他人代签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出让人改变挂牌结果的,或者竞得人放弃竞得采矿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挂牌人应当在挂牌开始前终止挂牌活动,并通知竞买人:
1.竞买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2.挂牌工作人员私下接触竞买人,足以影响挂牌公正性的;
3.应当依法终止挂牌活动的其他情形。
(六)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挂牌人可取消其竞得人资格:
1.竞得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2.竞得人未按约定日期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的;
3.竞得人拒绝支付成交价款的;
4.竞得人未按约定时间支付采矿权出让价款的,每日按延迟支付成交价款额的2‰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超过30日未按约定交付成交价款的,出让人有权取消竞得人资格,依法收回采矿权。
(七)竞得人应当按出让须知的规定时间支付成交价款。
(八)挂牌不成交的,挂牌主持人宣布挂牌采矿权流挂。
(九)参加挂牌活动的人员,应遵守挂牌活动纪律,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十)竞得人取得采矿权证后,无正当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注销其采矿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其经营范围或注销营业执照:
1.自取得采矿权之日起超过一年未进行生产、施工建设的;
2.中断生产、施工建设连续一年以上的;
3.超过矿山生产施工建设期一年以上未建成投产的。
(十一)其他事项:
1.竞得人凭《成交确认书》和《采矿权出让合同》到相关部门依法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后方可开采;
2.竞得人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3.本次采矿权挂牌出让活动由xxxxxxx公证,全程接受瓮安县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4.xxxxxxx对本《公告》有最终解释权。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贵州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采矿权暂行规定》办理。
八、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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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联系方式
xx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