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基本情况
| 编号 | 探采 | 矿种 | 截止时间 | 交易状态 | 起始价(元) | 成交价(元) | 所在地 |
|---|---|---|---|---|---|---|---|
| G2501089 | 采 | 建筑用砂 | 2024-08-15 | 已成交 | 115.53万 | 116.53万 | 贵州 |
详细内容
一、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1.出让人:xxxxxxx
2.出让标的物基本情况
标的物名称:紫云自治县xxx砂石矿
标的物位置:xxxxxxx
开采矿种:建筑用砂
矿区面积(平方公里):0.1032
挂牌出让资源量(万立方米):308.6
设计生产能力(万立方米/年):308.6
出让年限(年):10
开采标高(米):+1230~+1115
挂牌起始价(万元):115.53
增加幅度(万元):1万元或1万元的整数倍
二、竞买人资格条件
(一)竞买人原则上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营利法人;
(二)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出资人应具有良好征信,且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三)竞买人应当具备对矿产资源进行绿色开发利用、对矿区进行治理及生态修复和绿色矿山建设的经济实力及能力。
三、报名时间、挂牌时间、地点
凡有意竞买者,请于2024年7月19日至2024年8月15日采取以下方式获取挂牌出让文件:在xxxxxxx下载获取。采矿权的挂牌时间及竞买资格审查时间如下表:
申请报名时间2024年7月19日至2024年8月15日
竞买资格审查2024年8月16日上午12:00时前
挂牌2024年8月19日至2024年8月30日
挂牌截止2024年8月30日下午16:00止
四、竞买资格确认
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竞买申请,具备竞买条件的,xxxxxxx在规定时间内确认其竞买资格,并通知其参加挂牌活动。
五、出让地点与时间
本次采矿权挂牌地点为xxxxxxx。
采矿权挂牌报价时间为:2024年8月19日上午9:00至2024年8月30日16:00时止。
六、挂牌及竞价
(一)挂牌起始价及增价幅度
本次采矿权挂牌起始价为:紫云自治县xxxxxxx采矿权115.53万元,竞买增价幅度为1万元或其整数倍。
(二)竞买方式
竞买人以增价报价方式竞买,竞买报价应高于起始价并高于前一轮报价。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若在挂牌期限截止前30分钟内仍有两名及以上竞买人继续报价的,则进入限时竞价程序直至竞价结束。
七、成交确认、签订出让合同及办理采矿许可证
1.竞买结束后,挂牌成交的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5个工作日内竞得人向xxxxxxx提交《采矿权出让成交确认书》、地质资料费用支付依据、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与xxxxxxx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后,根据合同约定按程序办理采矿许可证(具体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年限及采矿权有效期,严格按照《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入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黔自然资规〔2020〕4号)执行)。
2.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信息在xxxxxxx公示出让结果,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八、相关费用的缴纳、支付
采矿权出让收益缴纳按《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执行,竞得人办理采矿许可证需按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等费用,应缴数额、缴纳方式和缴纳时间等要求在竞得人与出让人签订的《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紫云自治县xxxxxxx砂石矿采矿权出让收益须一次性缴清。
九、注意事项
xxxxxxx
十、重要提示
1.xxxxxxx
2.竞买人征信状况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为准。
3.竞买人经济实力以xxxxxxx和资金使用协议为准。资金使用协议含以下内容:除xxxxxxx出具书面通知外,竞买人不得擅自使用该特定账户资金。
4.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xxxxxxx将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调整〈矿业权交易规则〉有关规定的通知》(自然资发〔2018〕175号)及《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法规〔2018〕457号)文件要求,严格维护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的公平性、严肃性,将竞得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出资人等一并纳入失信主体信息记录,列入联合惩戒名单进行通报,并追究竞得人成交收益(价款)20%的违约金。
5.竞得人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后,须按绿色矿山标准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利用;严格按照《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开采,认真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责任及义务。
6.根据《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第二十六条“采矿权人无正当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注销其采矿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其经营范围或注销营业执照:(1)自取得采矿权之日起超过一年未进行生产、施工建设的;(2)中断生产、施工建设连续一年以上的;(3)超过矿山生产施工建设期一年以上未建成投产的”的规定,竞得人领取了采矿许可证获得采矿权后,在采矿、经营活动中应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发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依法给予包括吊销采矿许可证在内的行政处罚,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竞得人承担,出让人不退还已收取的采矿权出让收益等相关费用。
7.非因出让人过失造成的采矿许可证废止、采矿许可证被吊销、出让合同终止等,出让人已收取的采矿权出让收益等费用不予退还。
8.采矿权竞得人未能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期限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等相关费用,该采矿权由出让人按程序无偿收归国有,并由该竞买人承担矿山重新挂牌出让造成的经济损失。
9.矿业投资属于风险投资,存在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变化和政策法规变化风险,竞买人要认真踏勘,详细了解矿业权的相关情况,慎重决策,竞买人自行承担风险。
10.矿山在建设、开发开采过程中,如果因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县相关部门等调整产业政策不能生产建设、开发开采的,竞得人自担风险。
11.如因政策等因素调整,矿区范围若与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及各类保护地存在重叠,乙方不得破坏,应自愿避让且主动申请缩减矿区范围及资源量。
12.竞买人应实地了解矿区范围内土地权属、性质及使用现状等情况,因土地原因影响后期矿山开采,竞买人自行承担风险。
13.竞得人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应及时到林业、生态环境、水务、应急、文旅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确保矿山合法合规开采。
十一、其它事项
xx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