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基本情况
| 编号 | 探采 | 矿种 | 截止时间 | 交易状态 | 起始价(元) | 成交价(元) | 所在地 |
|---|---|---|---|---|---|---|---|
| G2601012 | 采 | 灰岩 | 2026-10-08 | 报名中 | 7718.37万 | 重庆 |
详细内容
该矿区位于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矿种: 建筑石料用灰岩,资源储量: 2338.9万吨,矿区面积(平方公里):0.3441,开采标高: +730米至+640米,建设生产规模: 145万吨/年,出让年限(年): 14.1,出让收益起始价(万元): 7718.37 ,具体事宜如下:
一、基本情况
采矿权名称(暂定名):万盛经开区xx建筑石料用灰岩矿
地理位置: xxxx
矿种: 建筑石料用灰岩
矿区范围拐点坐标:详见《出让文件》
资源储量: 2338.9万吨
矿区面积(平方公里):0.3441
开采标高: +730米至+640米
建设生产规模: 145万吨/年
出让年限(年): 14.1
出让收益 起始价(万元): 7718.37
保证金金额(万元): 771.837
二、出让人:xxxx
三、交易平台:xxxx
四、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一)竞买申请人须为营利法人;
(二)竞买申请人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竞买:
1.在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的“矿业权人异常名录”、“矿业权严重失信主体”内的;
2.通过“信用中国”查询,在自然资源部联合惩戒备忘录或重庆市信用惩戒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内限制禁止参与矿业权出让的;
3.被吊销采矿许可证且自吊销之日起未满2年的。
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拍卖;
公告时间:2026年8月21日-2026年10月8日
网上拍卖时间:2026年10月9日10时
地点:xxxx 。
六、获取竞买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xxxx
(二)网上报名时限:2026年8月21日9时-2026年10月8日17时
七、确定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本次拍卖出让设置有底价,采用网上增价报价的方式,按照不低于底价的最高报价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拍卖成交后的竞得人按规定即时签订《成交确认书》,成交结果在相关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
八、风险提示
(略)
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对本次出让的采矿权存有异议的,应在采矿权出让公告期截止前以书面方式向xxxx提出。根据所提异议的具体情况,按照《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自然资规〔2023〕1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十、违约责任、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相关提示
(略)
十一、其他重要提示
(一)竞买申请人须认真详读出让文件,现场踏勘并详细了解出让范围及周边土地、山权、林权、道路、地下管线、水电供给、废渣占地堆放、地表附着物、社群关系等影响资源开采的外部条件以及土地流转等其他权益补偿情况,并自愿接受现状情况。
(二)竞得人应当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关矿业权管理政策,认真履行综合开采、综合利用、地质资料汇交、矿区生态修复、绿色矿山建设、合理和集约节约用地用林用草、采矿权使用费(占用费)缴纳、矿产资源应急处置、安全生产、地质灾害排查与防治等相关义务。
(三)竞得人须按矿区生态修复相关法律法规、管理政策,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设立矿区生态修复费用专用银行账户,足额提取矿区生态修复费用,编制矿区生态修复年度计划并落实“边开采、边修复”要求,在矿山闭坑前或者闭坑后的2年内完成生态修复。
(四)竞得人应严格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运行,正式投产后2年内通过绿色矿山评估核查。
(五)竞得人在进行开采时,须按照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爆破作业、取水、水土保持、河道、文物、水利设施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应许可和手续等。在开采过程中须遵守重要公路、铁路、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城市规划区、林地、草原、水库、河道、通讯光缆等相关规定,做好避让及保护措施,并按要求施工,公路两侧按要求预留通道。建设开采过程中需要用地的,竞得人需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用地相关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
(六)竞得人在开采、生产过程中,如需使用相邻矿业权的道路、设施设备、生产巷道等,竞得人需与相邻矿业权权属人就相关使用事宜进行协商。
(七)采矿权期限届满,登记的开采区域内仍有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的,可以续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采矿权期限届满矿业权人未按规定申请续期或申请后登记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续期的,采矿权消灭。
(八)提交竞买申请即视为竞买人对出让采矿权现状、出让文件、采矿权出让合同、政策要求等内容已完全认可并自愿承担所有风险。
(九)竞得人在签收《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需另行支付交易服务费177183.7元(暂定,以最终成交价测算为准)。收费标准按《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矿业权和加工贸易废料交易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发改收费〔2025〕421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