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基本情况
编号 | 探采 | 矿种 | 截止时间 | 交易状态 | 起始价(元) | 成交价(元) | 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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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501447 | 采 | 凝灰岩 | 2025-10-17 | 报名中 | 8800.00万 | 贵州 |
详细内容
一、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1.采矿权名称:浙江省宁波市xx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
2.地理位置:xxxxxxxx
3.开采矿种:建筑用凝灰岩(矿产代码:84853)
4.开采区域范围:由20个拐点圈定,矿区面积约0.2473平方千米,开采标高自+69.57米至+4.70米,最终边坡角27度,开采区域坐标见xxxxxxxx
5.开采方式:露天开采
6.采矿权期限:2年(含基建期6个月)
7.设计建设规模:680万吨/年
8.资源储量:根据中建材(浙江)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编制的《高精密智能装备产业园二期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宁波市xx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经绍兴鑫达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科技咨询有限公司评审并出具的储量评审意见书(xxxxxxxx)号,矿区范围内共计出让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控制资源量1166.3万吨(459.6万立方米)。其中原生矿921.4万吨(357.1万立方米);风化矿石244.9万吨(102.5万立方米),剥离量64.7万立方米。剥采比0.14:1。
二、竞买人条件
1.具有营利法人资格,不接受联合体竞买。
2.竞买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属于适格竞买人,不得参与竞买:(1)被列入浙江省地矿信用等级为E级,依法限制参与省内矿业权招拍挂活动的;(2)被列入浙江省地矿严重失信名单,视为不具有承担省内矿业权招拍挂项目应具有的一般履约能力的;(3)被列入自然资源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的“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矿业权人严重违法名单”的;(4)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或失信黑名单的。
3、竞得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当地成立全资子公司,并以新成立的全资子公司申领采矿许可证及办理相关手续。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要求
1、竞得人需严格按照《浙江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浙自然资规〔2025〕9号)、《关于深化全省矿产资源治理数字化转型的指导意见》(浙自然资函〔2024〕56号)等要求进行智能化绿色矿山建设和开发利用,修复改善矿区环境,美化开采区地表景观。矿山正式投产后6个月内完成绿色矿山和智能化绿色矿山建设及相关工作。
2、竞得人需严格按照《浙江省矿山粉尘防治技术规范(暂行)》要求,做好矿山粉尘防治。矿山凿岩、机械采掘、石料铲装等环节必须采取喷淋抑尘措施。矿区内装运、振动、破碎、筛分、储运等环节应全程封闭,采用湿式作业。矿区专用道路及成品料堆场应做到地面硬化且全覆盖。
3、竞得人需严格按照评审通过的项目施工设计方案要求,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作。必须严格按照“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对矿区范围内的资源进行开采,在矿山关闭的同时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工作。每年12月31日前向xxxxxxxx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实施情况。竞得人应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之日起30日内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账户,金额¥635.74万元,计提标准按浙财综〔2020〕14号文件相关要求执行。
4、采矿权竞得人需按施工设计要求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在矿区西侧及东南侧设置2处机械开采区,坐标见xxxxxxxx
四、网上挂牌出让文件获取及相关时间规定
1.网上挂牌出让文件获取
xxxxxxxx
2.相关时间规定
(1)公告时间:2025年9月2日至2025年9月28日。
(2)竞买申请报名时间:2025年9月29日0时00分起至2025年10月17日10时00分止。
(3)网上挂牌时间:2025年9月29日0时00分起至2025年10月20日10时00分止(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参与方式及报价规则
1.参与方式
xxxxxxxx
2.网上挂牌和限时竞价的报价规则
(1)网上挂牌截止前,竞买人应当进行至少一次有效报价,方有资格参加网上限时竞价。
(2)本次网上挂牌出让采用无底价增价方式报价,初次报价不得低于¥8800万元。
(3)每次报价应当比当前最高有效报价递增¥100万元或¥100万元的整数倍。
(4)网上限时竞价期间,竞买人不得在报价领先的状态下再次报价。
(5)竞买人的报价一经提交并经交易系统记录即视为有效报价,不可修改或撤回。
3.确定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详见竞买须知
六、相关费用的缴纳、支付
1.矿业权出让收益
本采矿权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由受让人分2期向xxxxxxxx申报缴纳。采矿权人自愿一次性缴清的除外。
第一期,受让人在收到税务部门开具的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总额的20%;
第二期,受让人在2027年1月31日前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总额的80%;
2.采矿权“净矿”出让成本
xxxxxxxx已完成矿区范围内所涉及政策处理工作,并承诺保障竞得人能按时顺利进场。根据xxxxxxxx关于政策处理的请示及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关于政策处理方案的批复(xxxxx),采矿权“净矿”出让成本合计¥7997.0756万元。其中矿山运输专用道路由xxxxxxxx组织建设(建设费用¥1991.652万元),矿山闭坑时按现有建设标准移交给xxxxxxxx。竞得人在《采矿权竞得人进场施工保障协议书》签订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缴纳采矿权“净矿”出让成本,缴纳至xxxxxxxx。xxxxxxxx与竞得人的权利、义务具体按照《采矿权竞得人进场施工保障协议书》执行。涉及矿山开采所需要的水,电、道路地等事宜,由采矿权人根据需要与当地政府协商解决相关费用由采矿权竞得人自行承担。
2、本项目技术服务费¥280.3835万元,已纳入采矿权“净矿”出让成本。
3、本项目涉及林地336.65亩,竞得人在开采前须向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林木采伐手续,并按国家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4.矿业权交易服务费
竞得人在收到矿业权交易服务费缴款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浙江省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浙价服〔2013〕242号)向交易机构缴纳矿业权交易服务费。
七、注意事项及风险提示
xxxxxxxx
八、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本矿业权出让存有异议的,请在公告期内向xxxxxxxx反映。
九、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竞买人在网上交易活动中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将按照《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8〕457号)的规定,对相关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并按照公告或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十、联系方式
xxx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