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基本情况
编号 | 探采 | 矿种 | 截止时间 | 交易状态 | 起始价(元) | 成交价(元) | 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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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501446 | 采 | 灰岩 | 2025-09-22 | 报名中 | 5336.00万 | 浙江 |
详细内容
一、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1、采矿权名称:浙江省安吉县xx建筑石料用灰岩矿
2、矿区位置:xxxxxxxx
3、开采矿种:建筑石料用灰岩(矿产代码:83907)
4、矿区范围:由19个拐点组成,矿区面积约0.1172平方千米,开采标高+186.00米至+134.00米,最终边坡角≤45°。矿区范围坐标见xxxxxxxx
5、采矿权出让期限:6年8个月
6、生产规模:98万吨/年
7、资源储量:根据浙江久核地质生态环境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编制的《浙江省安吉县xx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勘探报告》,北京中矿联咨询中心评审并出具《<浙江省安吉县xx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勘探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xx),矿区范围内共计出让控制资源量244.9万立方米(645.3万吨):其中建筑用石料218.0万立方米(584.2万吨);宕碴26.9万立方米(61.1万吨)。剥离物23.0万立方米。
二、竞买人条件
1、具有营利法人资格,不接受联合体竞买。
2、竞买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属于适格竞买人,不得参与竞买:(1)被列入浙江省地矿信用等级为E级的,依法限制参与省内矿业权招拍挂活动;(2)被列入浙江省地矿严重失信名单的,视为不具有承担省内矿业权招拍挂项目应具有的一般履约能力;(3)被列入自然资源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的“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矿业权人严重违法名单”;(4)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或失信黑名单。
3、竞得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当地成立全资子公司,并以新成立的全资子公司申领采矿许可证及办理相关手续。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要求
1、竞得人需严格按照《浙江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浙自然资规〔2025〕9号)、关于深化全省矿产资源治理数字化转型的指导意见》(浙自然资函〔2024〕56号))等要求进行智能化或基础数字化绿色矿山建设和开发利用,修复改善矿区环境,美化采区地表景观。矿山在正式生产6个月内完成省级绿色矿山和基础数字化绿色矿山建设及相关工作。
2、竞得人需严格按照《浙江省矿山粉尘防治技术规范(暂行)》要求,做好矿山粉尘防治。矿山凿岩、机械采掘、钻孔、铲装等环节必须采取喷淋抑尘措施。生产过程中石料装运、振动、破碎、筛分、储存等环节应全程封闭。矿山开采采用湿式作业,为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应采取措施减少噪声污染,矿区生产生活用水净化达标后才能外排,并使用水循环。
3、竞得人需严格按照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要求,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必须严格按照“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对矿区范围内的资源进行开采,在矿山关闭的同时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工作。每年12月31日前向xxxxxxx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实施情况。竞得人在签订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之日起30日内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账户,金额为¥747.07万元,计提标准按浙财综〔2020〕14号文件相关要求执行。竞得人在矿山开发利用时需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所需费用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4、为满足矿产品外运需求,矿区范围外需新建专用运输道路,道路建设由xxxxxxx负责,道路使用期限自矿山基建期满之日起至许可证有效期满之日止,具体事宜按双方签订的道路建设使用协议执行。
5、项目前期技术服务费用¥164.2万元,由竞得人在签订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至xxxxxxxx指定账户。
四、挂牌文件获取及相关时间规定
1、挂牌文件获取
xxxxxxxx
2、相关时间规定
(1)公告时间:2025年8月12日至2025年9月8日。
(2)竞买申请报名时间:2025年9月9日8时30分起至2025年9月22日11时00分止。
(3)网上挂牌时间:2025年9月9日8时30分起至2025年9月23日15时00分止(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参与方式及竞价规则
1、参与方式
xxxxxxxx
2、竞价规则
本次网上挂牌出让采用无底价增价报价方式,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报价应高于起始价或前一轮报价。网上挂牌截止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网上挂牌截止时,交易系统自动进入网上限时竞价程序。挂牌出让起始价为¥5336万元;增价幅度为¥50万元或¥50万元整数倍。
六、相关费用的缴纳、支付
1、矿业权出让收益
本采矿权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由受让人分6期向xxxxxxxx申报缴纳。采矿权人自愿一次性缴清的除外。
第一期,受让人在收到税务部门开具的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总额的20%。
第二期至第六期,自2027年至2031年,受让人在每年6月15日前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总额的16%。
采矿权剩余资源储量不足上一年度实际开采量的,可在当年一次性征收剩余部分出让收益。
2、政策处理费用
xxxxxxxx已完成矿区范围内所涉及政策处理工作,并承诺保障采矿权竞得人能按时顺利进场。根据政策处理请示(孝政发【2025】29号)及县政府政策处理批复(安政函【2025】44号),政策处理费用合计¥ 3569.1919万元,采矿权竞得人在签订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至xxxxxxxx指定账户。xxxxxxxx与采矿权竞得人的权利、义务具体按照《采矿权竞得人进场施工保障协议书》执行。
3、矿业权交易服务费
无。
七、其他事项
xxx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