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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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范围:
救护队副小队长是安全生产管理和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执行者。救护队副小队长协助队长、技术主管、小队长抓好本小队的安全管理工作。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依法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安全生产职责:
1.协助小队长工作,负责救援准备和后勤工作;当小队长不在时,履行小队长职责并指定临时副小队长。
2.事故救援时,带领救护队伍进入灾区抢险救灾,建立井下救灾基地,准备救护器材,建立通信联系。
3.经常了解井下事故救援的进展,及时向救援指挥部报告井下救护工作进展情况。
4.当小队长不在或工作需要时,代替小队长领导矿山救援工作。
5.严格按规定佩戴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切实做好小队和个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发现职业危害问题及时报告。
6.积极参加矿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提升职业危害防范能力。
7.其他应尽的安全生产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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