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号 | 项目类型 | 标题 | 所在地 |
|---|---|---|---|
| Q2600015 |
矿石 |
出售30%+氧化锌矿 |
云南 |
详细内容
1.1 交易货物:氧化锌矿。
1.2 供货数量:合同约定每月基准供货量 20000 吨,供方有权根据矿山生产、发运情况合理调整当月实际供货量;最终结算数量以双方共同在场的地磅过磅净重为准,过磅地点为供方货场 / 装车地,磅差 ±0.3% 以内属正常合理损耗,按过磅单数量结算。
1.3 氧化锌矿品位要求、计价规则
(1)锌基准结算:以加权平均锌品位 30% 为基准计价基数,单批次货物加权平均锌品位≥30%,方可适用本合同约定计价方式;单批次加权平均 Zn<30% 时,供需双方另行协商定价。 单个金属吨结算单价 = 交货次日起连续 5 个有交易报价工作日【上海有色金属网 SMM 1# 锌锭现货均价算术平均值】×68.5% 结算系数。
(2)锌品位浮动约定:当单批次加权平均锌品位满足 30.00%≤Zn<34.99% 区间,结算系数固定为 68.5% 不作下调;锌品位≥35% 时,供方有权上调结算系数或双方另行议价。
(3)铅元素计价规则:铅品位5% 以内时不计价、不计扣杂;仅铅加权平均品位>5% 的超出部分(含5% )(即 Pb 实际值 5%)计入计价量,超出部分铅金属吨统一按 8500 元 / 金属吨结算加价款;铅品位超标部分仅做加价,买方不得以铅含量为由扣减锌结算价款、拒收货物。 补充铅锌计价细则:30.00%≤Zn<34.99% 区间,锌结算系数固定维持 68.5% 不变;买方不得因铅指标对锌货款进行折价、扣款、拒收货物。
2.1 氧化锌矿交货地点:卖方仓库自提。
2.2 现款现货,双方取样装车后,乙方按实际装货数量 (重量、品位、单价) 支付甲方货款后,货车方可离场。
2.3 化验结果出来并确认结算基准价格后三个工作日内双方完成对账,甲方开具 13% 增值税发票后,乙方付清全部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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