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号 | 项目类型 | 标题 | 所在地 |
|---|---|---|---|
| Q2600032 |
矿石 |
出售30%+氧化锌矿石 |
云南 |
详细内容
一、产品名称、数量
交易货物:氧化锌矿20000吨(±10%),具体以实际过磅为准。
二、氧化锌矿品质要求、单价及杂质的扣罚
1、品质要求:锌(Zn)品位在30%≤Zn<35%区间内,铅(Pb)≥1%。
2、计价方案:氧化锌矿品位锌以30点(加权平均)为基准,干基结算,每个金属吨价格以交货次日起5个连续有价工作日的上海有色金属网1#锌锭均价计,计价具体见铅锌系数计价表。
3、质量要求:锌(Zn)品位在30%≤Zn<35%区间内,铅(Pb),品位以实际化验结果为准。具体质量标准及扣减约定见附件。
4.合同单价与总价:
4.1单价计算公式:含税结算单价=上海有色网(SMM)2026年6月份1#锌锭月平均现货价格×结算系数。
4.2结算系数确定:锌的结算系数根据实际化验品位,对应计价系数执行;铅的结算依据铅计价约定执行。
4.3价格基准源:上海有色网(SMM)1#锌锭月平均现货价格以SMM官网发布数据为准。
三、交货与运输
1.交货期限:具体批次、数量以需方书面要货计划及供方确认通知为准。
2.交货地点:需方在供方仓库自提
3.运输与费用:需方组织运输并承担运费。
四、验收与异议
1.重量验收:以供方仓库过磅单重量为结算重量。
2.质量验收:
2.1,以供方仓库,双方人员共同取样(破碎大小均匀后取样,水份卸货时检测)、封样,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共同封存“公样”与“仲裁样”各一份。
2.2公样送交进行锌、铅。
水份化验在供方仓库装货时共同取样,共同以()检测结果为准,以上检测结果作为双方结算的唯一依据,化验费由双方平均承担。
2.3若任何一方对公样化验结果有异议,应在收到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双方可将共同封存的“仲裁样”送交北京矿冶研究总院进行复检。仲裁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依据,费用由与仲裁结果差异较大的一方承担。
五、结算与付款
1.预付款支付:先款后货,装车过磅支付100%货款,装车过磅出化验单后,开票结算多退少补。
2.最终结算:每批次货物化验报告出具后2个工作日内,双方应根据过磅单、化验报告及合同单价公式制作《货物结算单》。
3.尾款支付:《货物结算单》经双方盖章确认后即对双方产生约束力。供方在3个工作日内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需方。需方在收到供方发票后3个工作日内确认该批次货款多退少补。
4.逾期确认处理:需方在收到供方出具的《货物结算单》后,如有异议应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并附依据,否则视为无异议,需方有义务在到期后按约定支付尾款。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