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矿权网
首页 综合资讯 行业资讯 告别单一竞价导向!矿业权出让迈向综合择优新模式
☆收藏

告别单一竞价导向!矿业权出让迈向综合择优新模式

发布时间:2026-07-28

浏览量:10

  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新矿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矿业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可以通过协议出让或者其他方式设立的除外”,为差异化出让制度奠定法律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核心配套法规,明确协议出让矿业权的4类法定情形,配套“急需战略性矿产直接授予采矿权”特殊安排,标志着我国矿政管理彻底告别“一刀切”“价高者得”的粗放模式,回归地质规律与资源安全导向。

  我国矿业权出让制度历经多轮调整:早期以“申请在先”为主,2017年后逐步转向以招标、拍卖、挂牌为核心的“完全竞争性出让”,仅保留极少量协议出让空间。这种“价高者得”的模式虽在一定程度上防范了出让腐败,但完全忽视了矿产资源勘查高风险、赋存连续性、战略保供特殊性等客观规律,导致大量高风险勘查区块无人问津、已设矿业权周边零星资源无法高效利用、战略性矿产保供响应滞后。新矿法从法律层面打破单一竞争出让限制,为协议出让预留制度空间;《条例》进一步细化4类可协议出让的具体情形,形成了“竞争出让为原则、协议出让为例外、特殊情形直接授予”的层级化出让体系,是矿政管理尊重客观规律的重要制度突破。《条例》明确4类可协议出让的法定情形。根据《条例》第八条、第九条,协议出让的适用范围、权限均有明确法定要求,与新矿法第十七条完全衔接,无任何自由裁量空间。4类可协议出让的法定情形包括:一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相关矿产资源需由特定主体勘查、开采,例如国家规定的稀土、钨等特定战略性矿产,需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主体开发,无需进入公开竞争流程;二是为保障矿山安全生产或者矿业权合理设置等,需要在已登记的开采区域深部、上部继续开采矿产资源,或者在其周边进一步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契合矿产资源赋存的连续性规律;三是同一矿业权人在其登记的相邻勘查、开采区域之间无法单独设置矿业权的夹缝区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解决“一矿多权”问题;四是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为后续政策调整预留法定空间。

  图为2024年新疆矿业权出让项目推介会现场。新华社记者 杜刚 摄

  配套规则明确:急需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的,经国务院同意,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授予采矿权,响应速度大幅提升。与旧规自然资规〔2023〕6号文相比,《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形式固化了上述规则,效力层级更高。

  协议出让制度落地实现了三重维度的理性回归。一是回归地质规律,破解勘查开发痛点。允许已设矿业权主体通过协议获取深部、上部及夹缝区域资源,避免资源分割,降低勘查企业后续转采的制度性交易成本。二是回归安全导向,强化战略资源保供。对稀土、石油、天然气等战略性矿产,既可通过协议出让匹配具备技术能力的特定主体,也可对急需保供项目直接授予采矿权。三是回归治理精准,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这使符合条件的企业无需参与无意义的价格竞争,制度性交易成本降低,减少了“炒矿”等投机行为的空间。

  对企业而言,这一规则带来的机遇与合规要求并存。政策红利方面,拥有存量矿业权的企业扩界实现零成本,已有采矿权的企业如需开采深部、上部资源或周边零星矿产,直接申请协议出让,无需参与公开竞拍,资源开发连续性得到法律保障。具备特定矿种开发技术、承担国家保供任务的企业,拿矿成功率较过去提升,无需和资金实力更强但无技术经验的企业竞争。从事战略性矿产开发的企业,符合急需保供条件的经国务院同意可直接拿到采矿权,项目落地周期大幅度缩减。

  合规红线同样清晰: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矿业权,持有不满5年的不得转让;直接授予的战略性矿产采矿权,未经原授予部门同意不得转让。探矿权人在期限内申请转采矿权是法定权利,仅存在“探明矿产需由特定主体开采、未达到产业政策储量要求、因公共利益不能转或不可抗力不具备开采条件”4类不予批准情形,无需参与采矿权竞拍,但转让后受让人需重新申请许可证。即便协议拿矿,仍需按规定编制勘查/开采方案报批、确保开采“三率”达到国家标准、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按时缴纳相关费用,涉及战略性矿产的违法行为一律按照新矿法条款从重追责。

  针对新规落地,矿企可做好三方面准备:一是拥有存量矿业权的企业尽快摸排登记区域深部、周边零星资源情况,第一时间提交协议出让申请;二是从事战略性矿产开发的企业提前评估是否符合“急需保供”条件,准备产能建设、资源储量等证明材料,争取走直接授予采矿权绿色通道;三是协议拿矿企业需做好长期运营规划,在5年冻结期内合理安排资源开发、生态修复和资金周转,避免后期转让受限影响资金链。

  总之,《条例》明确的协议出让规则,是对“一刀切”模式的纠偏,是矿政管理从“粗放管控”向“精准治理”跨越的重要标志。真正有技术、有实力的矿业企业迎来政策红利窗口期。

  (作者单位: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

 

一站式矿企解决方案

致力于打造矿权交易信息核心门户
2006
网站正式上线
4670
网站挂牌数
6816
亿元
累计挂牌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