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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镇某有限公司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采矿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

项目基本情况

编号 探采 矿种 截止时间 交易状态 起始价(元) 成交价(元) 所在地
G2500556 凝灰岩 2024-07-29 已成交 194.00万 199.00万 浙江

详细内容

  一、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1、采矿权名称:东阳市南马镇xxxxxx有限公司地块场地平整及边坡治理工程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采矿权。

  2、矿区位置:xxxxxxxxxx。

  3、开采矿种: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产代码:84853)。

  4、矿区范围:由48个拐点圈定,该矿区范围矿区面积0.0116k㎡,开采标高:155.50m—+114.00m,坐标见下表 1。

  表1 矿区范围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xxxxxxxxxx

矿区面积0.0116km2,开采标高+155.50m至+114.00m

  5、采矿权出让期限:自采矿许可证颁发之日起5个月。

  6、生产规模:98万吨/年。

  7、资源储量:浙江省浙中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出具了xxxxxxxxxx,矿区范围内共计出让普通建筑用石料矿保有探明资源量152千立方米(386千吨);普通建筑用石料(宕碴)矿保有探明资源量20千立方米(51千吨)。

  二、竞买人条件

  1、具有营利法人资格。

  2、竞买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属于适格竞买人,不得参与竞买:(1)被列入浙江省地矿信用等级为E级的,依法限制参与省内矿业权招拍挂活动;(2)被列入浙江省地矿严重失信名单的,视为不具有承担省内矿业权招拍挂项目应具有的一般履约能力;(3)被列入自然资源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的“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矿业权人严重违法名单”;(4)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或失信黑名单。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要求

  1.采矿权竞得人需委托具备地质灾害防治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单位实施边坡治理工程,并严格按照xxxxxxxxxx以及所附工程相关图件等要求,组织实施治理工程,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工作。竞得人应在签订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之日起30日内建立基金账户并按浙财综〔2020〕14号相关规定计提,计提标准不得低于文件规定,按施工设计预算标准核定具体金额为176万元。

  2.采矿权竞得人需严格按照《浙江省矿山粉尘防治技术规范(暂行)》要求,做好矿山凿岩、机械采掘、钻孔、铲装、运输等环节粉尘防治,堆料场需全覆盖。为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应减少噪声污染,矿区生产生活用水净化达标后才能外排,并使用水循环。

  3.本项目开采方式仅限于机械采掘开采方式,矿区范围内及周边不允许设置堆土场、加工生产线等相关场地及设施,剥离物和矿石须随挖随运。

  4.采矿权竞得人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应及时组织矿山建设和生产,在采矿权许可证颁发之日起半个月内未组织矿山建设和生产的,xxxxxxxxxx有权收回矿业权,重新组织出让。

  5.采矿权竞得人在开采过程中需严格按照xxxxxxxxxx要求,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回采矿权:①《采矿许可证》到期前矿区范围内的出让资源量开采完毕的;②《采矿权出让合同》提前解除的。

  7.本项目开挖范围与xxxxxxxxxx有限公司的生产厂区相邻,采矿权竞得人应先从矿区东侧开挖,机械设备及石料运输应在厂区东侧出入,不得占用浙xxxxxxxxxx程有限公司生产区域。

  8.本项目挖方位置上须开挖的覆盖层剥离量 20 千立方米及树木等全部由竞得人负责挖方、清理、外运、并自行处置,所需的所有费用全部由竞得人承担。

  9.本采矿权到期后,不予延续。

  四、挂牌文件获取及相关时间规定

  1、挂牌文件获取

  xxxxxxxxxx

  2、相关时间规定

  (1)公告时间:2024年6月17日至2024年7月15日。

  (2)网上报名申请时间:2024年7月16日11时0分起至2024年7月29日11时00分止。

  (3)网上挂牌时间:2024年7月16日11时0分起至2024年7月30 日11时00分止(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参与方式及竞价规则

  1、参与方式

  xxxxxxxxxx。

  2、竞价规则

  本次网上挂牌出让采用无底价增价报价方式,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报价应高于起始价或前一轮报价。网上挂牌截止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网上挂牌截止时,交易系统自动进入网上限时竞价程序。挂牌出让起始价为194万元;增价幅度为5万元或5万元整数倍。

  六、相关费用的缴纳、支付

  1、矿业权出让收益

  出让收益缴纳方式:采矿权出让收益由采矿权竞得人在签订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收到税务部门缴费通知之日起10日内全部一次性缴入xxxxxxxxxx。

  2、政策处理

  xxxxxxxxxx。政策处理费用合计67.7435万元(包括矿区及周边所涉及的土地租赁、林地审批及采伐等),由采矿权竞得人在签订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至南xxxxxxxxxx。xxxxxxxxxx与采矿权竞得人的权利、义务具体按照《采矿权竞得人进场施工保障协议书》执行。涉及工程施工和矿山开采所需要的水、电、道路等事宜,由采矿权竞得人根据需要与当地政府及相关单位协商解决,相关费用由采矿权竞得人自行承担(矿区内部运输道路可借用相邻企业现有道路,相关费用由采矿权竞得人与相关企业负责人协商并自行承担)。

  3、矿业权交易服务费

  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10个工作日内,受让人按《浙江省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浙价服〔2013〕242号)支付矿业权交易服务费。

  七、注意事项

  1.采矿权竞得人须在《浙江省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持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凭据、公示结果告知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登记手续。

  2.采矿权人不得在矿区及周边范围内新建与采矿生产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3、本次挂牌出让采矿权以现状地貌出让,请竞买人踏勘核实,费用自理。

  4、矿业投资属于风险投资,存在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变化和政策法规变化风险,竞买人应考察与踏勘,xxxxxxxxxx,慎重决策。

  5、出让收益不包括占用费、资源税等,需要另缴。

  6、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本矿业权出让存有异议的,请在公告期内向xxxxxxxxxx反映。

  7、联系方式:x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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