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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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使用费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征收,缴费人需在规定时限内按矿区面积足额缴纳,征收标准、缴纳流程及违规罚则均有明确法规依据,同时涉及国家出资勘查矿产地的还需另行缴纳采矿权价款,相关管理严格规范。

采矿权使用费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缴费人需在办理采矿权登记(自收到准予登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或年检时缴纳。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该费用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核心标准明确。
固体矿产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矿区面积不足1平方公里的按实际面积收费,最低不低于500元;矿泉水、地热水等流体矿产,按每单井每年1000元缴纳。矿区面积或尾数≤0.5平方公里按0.5平方公里计,0.5-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费用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用于审批登记、资源勘查保护等相关业务。对不按期缴纳的,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吊销采矿许可证;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此外,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除缴纳上述使用费外,还需缴纳采矿权价款,该价款可一次或分期缴纳,由具备矿业权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估,评估报告报备案管理机关。
采矿权使用费缴纳有明确规定,费用标准可能随政策调整,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咨询当地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或专业律师获取最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