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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特殊矿种、油气资源,采矿权登记要额外提交哪些材料?

发布时间:2026-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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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办理采矿许可证需要提交申请登记书、矿区范围图、申请人资质证明、开发利用方案、矿山企业设立批准文件、环评报告及其他规定资料,开采特定矿区、保护性矿种以及油气资源还需额外提交对应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实务办理中还需补充图件电子资料、资金技术设备证明、地质灾害评估、安全审查意见,国家出资矿产地还要提交采矿权价款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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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六)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具体实施法律、法规和政策过程中,一般要求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

  2、经批准划定的矿区范围图及地质剖面图(图件电子文件1份);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者矿山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评审备案登记表(带可行性报告电子文件);

  4、采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

  5、提交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7、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评审备案登记表;

  8、矿山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措施的审查意见;

  9、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的矿产地的采矿权的,应提交该采矿权价款的评估、确认和处置的有关材料;

  10、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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