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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发布时间:202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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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依据法规需要提交延续申请登记书、年检报告、矿山保有储量相关证明、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以及原采矿许可证,在实际业务办理当中,还需要额外报送延续申请报告、电子报盘、企业营业执照、矿区相关图件等材料,对于储量台账完整、按时报送储量年报的矿山,可免交储量核实报告,改用储量占用登记证明,登记机关可视情况要求补充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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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延续申请登记书;

  (二)年度检查报告;

  (三)矿山保有储量核实评审备案证明或储量登记证明;

  (四)州(市)、县(市、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五)原颁发的采矿许可证。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具体实施法律、法规和政策过程中,一般要求在申请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报告;

  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附电子报盘);

  3、储量核实报告以及省级储量管理机关或其委托的储量管理机关对储量的评审备案证明;开采消耗量台账清楚,并按要求每年上报储量年报的可矿山,可以不提交储量核实报告,改提交经储量管理机关审查出具的储量占用登记证明;

  4、上一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报告;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7、矿区范围图、地质剖面图(图件电子文件1份);

  8、州(市)、县(市、区)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审查意见;

  9、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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