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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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价款是国家出让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时收取的费用,申请此类已探明矿产地采矿权需在缴纳使用费外另行缴纳,2017 年其被调整为适用于所有国家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已缴价款按新规纳入对应科目管理。该价款以资质机构评估并确认或备案的金额为依据,可一次性或分期缴纳,最长缴纳期限不超过 6 年,不同登记发证部门对应不同一次性缴清标准,分期缴纳需提交方案并经审核,而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等矿产可免评估但需确定底价,按对应方式收取价款。

采矿权价款是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设立,指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时收取的价款 。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时,需在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缴纳此价款。
2017年,国务院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适用于所有国家出让矿业权、体现国家所有者权益的矿业权出让收益 。已上缴的矿业权价款按新规纳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管理。
以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经依法确认或备案的评估价款为依据,一次或分期缴纳,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此外,国土资源部登记发证的矿业权,采矿权价款在3000万元以下的,价款原则上一次性缴清;由地方登记发证的矿业权,采矿权价款一次性缴清的标准,是由各省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的。分期缴纳价款的采矿权人,应在价款评估备案后2个月内,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和分期缴款方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分期缴纳价款的期限、金额等进行审核后,发出“缴款通知书。
开采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矿产资源可不进行采矿权价款评估,但须经集体讨论决定采矿权价款底价。协议出让的,按评估确认(备案)或集体讨论的价款收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按成交价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