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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出让收益计费标准及不同出让模式的计算规则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6-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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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行政策下矿业权出让收益分价款与年度收益两类计征,区分不同出让模式划定缴费形式。结合成交价格、产品营收与既定收益率核算费用,同时针对特殊矿种、历史遗留权属设置专属计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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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目前最新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政策,我们常说的采矿权权益金,也就是矿业权出让收益,计算方式其实很清晰:整体出让收益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探矿权或采矿权的成交价款,另一部分是矿山开采期间按年缴纳的出让收益。

  其中按年缴纳的部分,直接用当年矿产品的销售收入,乘以对应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就能算出来。

  一、征收方式与适用范围

  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适用于竞争方式出让的矿业权。矿业权人需在取得矿业权时一次性缴纳成交价;矿山开采后,按年度销售收入×出让收益率逐年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

  按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出让时按起始价缴纳;开采后按合同约定的收益率逐年征收。

  二、关键计算要素详解

  走招拍挂的,最终价格靠市场竞价敲定,如果是协议出让,成交价就直接按起始价来定。

  每年要交的出让收益,核心看两个指标。矿产品年度销售收入,是按不含增值税的金额核算;出让收益率则根据出让合同约定或是相关政策要求,按照销售收入的对应比例来收取。

  三、特殊情形处理规则

  无偿取得或未完成有偿处置的采矿权,按剩余资源储量协议征收出让收益 ,基准日以政策规定为准(如2006年9月30日)。 稀土、放射性矿产等执行特殊规则;省级政府可在国家标准基础上调整起始价,幅度不超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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