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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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人申请采矿权注销登记时,需要提交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矿区范围图、闭坑地质报告及批准文件、各类资料汇交证明、关闭矿山报告及其批复文件,同时报送安全环保土地复垦完成证明、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法定义务履行证明以及停办关闭矿山残留资源储量登记书,部分材料可由主管部门函调获取,该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具体实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过程中,一般要求采可矿权人在申请采矿权注销登记时应当申报下列资料:
1、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原件);
2、矿区范围图;
3、闭坑地质报告及批准文件;
4、有关地质资料、关闭矿山报告及其他资料的汇交证明;
5、关闭矿山报告(包括矿山开采现状及实测图件,地质储量情况及报销批准文件,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完成情况,相关费用缴纳情况等)及批准文件(原件);
6、关于关闭矿山报告中提及的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及相关费用缴纳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
7、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
8、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如缺少该材料,可在接件后向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函调,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9、停办(关闭)矿山残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