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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矿山企业办理采矿权转让有哪些额外要求?

发布时间:202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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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除满足采矿权转让的通用法定条件之外,因其资产归国家所有,还应当取得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履行国有资产相关法定程序。审批机关受理审查时,需要申请人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以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相关手续,材料不全的将不予受理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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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涉及到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问题,国有矿山企业的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因此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必须征得本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履行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法律程序和手续,当然必要还要符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作为采矿权审批的管理机关,在审批国有矿山企业采矿权转让申请时,除要求其必须同时具备《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要求国有矿山企业出具其上级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其采矿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相关法律手续,否则不予受理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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