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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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按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务要求,需要提交转让申请报告、采矿权转让申请书、转让双方主体资质、采矿许可证、矿山生产情况、权属无争议证明、各项规费税费缴纳凭证等材料,国有矿山还需提供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涉及价款评估、再次转让、分期缴款等情形的,还要补充对应的专项材料,同时准备好储量登记资料以及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具体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过程中,一般要求办理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应当申报下列资料:
1、转让申请报告;
2、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3、转让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的证明材料(包括矿产资源开采情况的报告、矿山所在地的行政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
6、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权属无争议的证明材料(原件);
7、已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的证明材料,以及下一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义务等情况的意见(如缺少这个证明材料,可在接件后由自然资源部函调省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所需时间不计人审批时限);
8、国有(集体)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证明),并同时在《采矿权转让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9、应缴纳采矿权价款的,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结果确认书;10、再次转让的,提交上次转让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1、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12、受让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3、受让人资质证明文件;
14、应缴纳采矿权价款,缴款方式为分期缴纳的,受让人提交缴款承诺书和缴款计划;
15、原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16、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申报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