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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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矿产资源相关法律法规,采矿权转让先要由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共同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并报送全套资料,审批机关在40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是否准予转让的意见;转让获批之后,转让方与受让方需要在收到批准通知的60日之内,前往原发证机关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受让人缴清相关费用后领取采矿许可证,正式取得采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采矿权转让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1、采矿权转让的当事人依法签订采矿权转让合同。
2、转让双方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填写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3、转让双方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
4、审批管理机关审批。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转让人的条件、法定义务履行情况和受让人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予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
5、办理变更登记。采矿权转让申请被批准后,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批准转让决定以邮寄送达或直接送达方式通知转让人或受让人。此时采矿权转让人应当在收到批准决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也应当在收到批准转让决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并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