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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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矿权转让的合法性
1、转让条件: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采矿权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转让,包括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这些情形下的采矿权转让,需经依法批准。
2、审批机关: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为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具体审批权限根据采矿权的级别和性质确定。
二、采矿权转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合法取得采矿权;
2、投入采矿生产要求,通常要求采矿权人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定年限,如1年,以确保采矿活动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3、采矿权属清晰,采矿权的权属必须无任何争议或纠纷。
4、完成最低勘查投入,转让前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对矿区的最低勘查投入,以保证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5、缴纳相关费用,采矿权人必须依法缴纳相关费用和税款,不存在拖欠情况。
6、其他法定条件,还需满足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安全生产条件等。
三、法律责任
若违反规定擅自转让采矿权,将可能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甚至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