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9-11
浏览量:202
2000年10月31日,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发〔2000〕309号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分总则、矿业权出让、矿业权转让、监督管理、附则5章69条,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根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采矿权作为财产权适用不动产法律法规调整原则,转让形式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等形式。
为了加强对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管理,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指出,除非满足特定条件并经过依法批准,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得转让。这些特定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这一规定确保了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防止了资源的过度开采和浪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是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中国国家法律文件。文件经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这部法律,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该法规定了探矿权和采矿权的申请、批准和登记流程,并强调这些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这一法律框架为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