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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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转让是权利人依法以出售、作价出资等形式转移探矿权的法律行为,须严格遵循法定条件、规范提交申请材料并履行审批及变更登记程序,相关权利义务也将同步转移,整个流程严谨规范,需确保合法合规。

探矿权转让是探矿权人通过出售、作价出资等方式依法转移探矿权的行为。转让需满足相关条件,提交规定材料,经审批后办理变更登记,原权利人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转让条件:时间上,勘查许可证颁发满2年,或勘查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开采的矿产资源;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探矿权权属无争议;已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出让收益;申请在先、招拍挂取得的,需持有满2年,或满1年提交评审备案的普查以上地质报告,或确认发现可供勘查、开采资源;协议取得的,5年内不得转让,特殊情况另行审批。
需准备材料:勘查许可证复印件(过往转让的附原转让合同复印件);原登记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转让双方草签的转让合同;区块范围示意图;矿产资源勘查情况报告;国家出资形成的,需提交指定机构的评估报告及相关部门书面同意;转让方法人资格、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受让方勘查资质复印件(非同一施工单位需附经济合同)及资信证明。
申请人满足以上条件并且准备好材料后,向矿业权转让管理机关递交申请及附具材料。管理机关先对材料初检,不合格通知补充修改,合格则由申请人缴纳转让业务费,机关正式受理并在40天内作出审批决定。
审查阶段,审查人详细核查材料真实性、合规性、费用缴纳等情况,符合要求则填写《探(采)矿权转让审批责任表》。审核人员复核后签署意见,厅长签发审批结果并说明理由。
同意转让的,出具审批通知书,申请人、受让人及勘查方持通知书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完成备案,至此转让流程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