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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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人之间发生勘查范围争议,优先由各方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省内争议由作业区所在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裁决,跨省争议先由相关省级政府协商,协商未果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裁决,特定矿种的勘查范围争议,则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裁决。

1、探矿权勘查范围争议优先协商解决 依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当探矿权人相互之间就勘查区块范围产生权属争议时,首先由发生争议的各方探矿权人自行开展协商,通过沟通达成一致意见,以此作为化解区块范围纠纷的首选方式。
2、省内勘查范围争议的裁决主体 若当事人经过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由该勘查作业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争议事项进行裁决,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处理本辖区内探矿权范围纠纷。
3、跨省级行政区勘查范围争议处理流程 针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勘查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无果的,先由涉及争议的相关省级人民政府共同协商处理;省级之间协商仍不能解决的,再上报至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作出最终裁决。
4、特定矿种勘查范围争议的特殊裁决规则 属于国家特定矿种的勘查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无法达成共识时,不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直接裁决,交由国务院授权的对应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裁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