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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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保留有明确的适用情况,不光找到了有开采价值的矿体可以申请,因为规划、政策受限,还有稀土、钨这类特殊矿种受开采指标限制没法转采矿权的,也能按规定办理。

探矿权保留,简单来说就是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一旦探明具备开采价值的矿体,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准后,便可暂停履行最低勘查投入义务,同时继续维持探矿权合法有效的一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在法律层面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形,探矿权暂时不能转为采矿权的,探矿权人可以申请办理探矿权保留。
尚未达到探矿权保留要求,但因规划调整或产业政策调整等原因,探矿权勘查区块范围内的勘查活动受到限制或禁止的,可以申请探矿权保留;特殊矿种,如稀土矿、钨矿等探矿权因国家政策或开采总量控制指标限制不能实现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如果符合勘查程度和资源储量等方面的条件,也可以申请办理探矿权保留。
其实探矿权保留制度并不是新近才出现的,最早可以追溯到 1998 年国务院出台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设立这项制度的初衷,是为探矿权人衔接采矿权办理留出合理过渡期,保障其优先采矿权益。早年规则明确,探矿权保留最长时限为 2 年,并且整个保留期间都要按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
2023年,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将探矿权保留登记期限延长至5年,并对首次申请保留所需达到的勘查程度等作出了操作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