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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探矿权涉及哪些部门?

发布时间:202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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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探矿权申请材料。

  主办司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探矿权申请要求的,进入下一审查程序;不符合的,出具《补充修改材料告知书》或《退回申请材料通知书》。

  主办司局在审查探矿权申请符合要求后,给申请项目所在省厅(局)发探矿权受理调查函,核实申请勘查范围内设置探矿权的相关情况。

  主办司局在收到申请项目所在省(区、市)厅(局)核实回复意见。准予受理的,出具《受理探矿权申请的通知》,交政务大厅转发给探矿权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探矿权申请的通知》,连同申请材料一并交政务大厅转发给探矿权申请人。

  主办司局在受理探矿权申请后,编写项目情况简介,送部内8个会审司局会审。会审司局在收到会审项目情况简介后的5个工作日内,返回书面会审意见给主办司局。主办司局汇总各会审司局的意见,并提出审查意见,提交部探矿权会审会议审议。

  会审会议由部领导或其委托人主持,主办司局汇报探矿权申请审查情况,由会议会议审议决定。

  准予登记的,主办司局出具《领取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通知》,交政务大厅转发给探矿权申请人;不予登记的,主办司局出具《不予登记探矿权申请的通知》,连同探矿权申请材料交政务大厅转发给探矿权申请人。

  探矿权申请人按要求完成了相关要求的事项缴纳费用后,政务大厅领取缴费发票并且通知主办司局印制勘查许可证,政务大厅将勘查许可证和发票交探矿权申请人然后备案。

  主办司局将探矿权登记项目备案材料交政务大厅转发给项目所在的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并负责在全国发行的报刊上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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