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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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届满后需要继续进行勘查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的法定期限前,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递交勘查项目完成情况报告,报送勘查资金投入情况报表及有关文件资料,申请办理延期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的,勘查许可证自行作废。探矿权的延期次数没有限制规定,但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本人办理的:1.授权委托书;2.勘查实施方案和评审意见书;3.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4.勘查工作计划(自行勘查的提交)或勘查合同、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委托单位进行勘查的提交);5.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涉及委托办理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6.勘查许可证;7.探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8.矿山所在市(州)和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意见。
委托他人办理的:1.授权委托书;2.勘查实施方案和评审意见书;3.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4.勘查工作计划(自行勘查的提交)或勘查合同、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委托单位进行勘查的提交);5.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涉及委托办理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6.勘查许可证;7.探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8.矿山所在市(州)和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