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9-12
浏览量:53
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年;石油、天然气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7年。探矿权人若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应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探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此时探矿权已不存在,因此无法进行探矿权转让。
若探矿权人试图转让已到期未续期的探矿权,将可能面临法律制裁,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等。同时,该行为也可能损害受让方的合法权益,因为受让方将无法获得合法有效的探矿权。探矿权延续、保留登记,有效期起始日原则上为原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次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申请人自身原因,导致探矿权过期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的,有效期起始日为批准登记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