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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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办理闭坑审批手续,需要满足矿区已无开采远景、可利用矿石全部开采运出、损失矿量完成核查核销,各采场平台开采结束并办结验收手续,全套地质采矿技术资料整理完毕,同时处理好采空区与各类安全隐患,落实土地复垦方案,污染源与 “三废” 治理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等多项条件。

1、坑口、井区或露天采场无进一步开采远景
坑口、井区或者露天采场的范围以及深部资源,已经完成地质勘探与生产勘探工作,形成的地质结论、勘探报告经过上级主管机关审查批准,该区域内已经没有可供继续开采的资源发展远景,不再具备继续生产开发的价值,需要办理闭坑审批。
2、关闭范围内可利用矿产资源开采作业全部完结
拟关闭区域内所有已经探明、具备开发利用价值的矿产资源开采工作全部完成,可采矿石已经全部采掘放出,并且完成运出作业,区域内没有遗留可供开采的矿石,满足闭坑审批的资源开采完成条件。
3、损失矿量完成核查、原因查清并完成核销审批
由于地质条件制约、经济技术不足等客观因素造成无法开采的损失矿量,该部分矿量的规模、矿石品质、空间分布以及损失形成原因已经调查核实清楚,损失矿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且完成矿量核销审批手续,方可开展闭坑相关申报。
4、采场、中段、平台开采完毕并完成验收收尾手续
坑口、井区、露天采场内部各个采场、块段、地下开采中段、露天开采平台的采矿作业全部终止,开采结束之后,按规定完成现场各项验收工作,办结开采结束相关手续,这是办理闭坑审批的现场作业前提。
5、矿山各类生产技术资料完成收集整理归档
矿山永久留存所需的地质资料、测量成果、采矿生产相关图件、台账等全套资料,全部完成搜集、整理工作,资料完整齐全,能够真实还原矿山开采全过程,满足闭坑资料归档报送的要求。
6、安全隐患处置到位,土地复垦及污染治理落实到位
矿山采空区全部处置完成,各类废弃井巷带来的安全隐患已经消除;土地复垦工作编制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矿山产生的污染源落实可靠治理举措,废水、废气、废渣等“三废”处理效果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生态环境治理达到法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