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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拒不配合采矿权监督检查,法律后果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6-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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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矿权属于用益物权,是一项民事权利,权利与义务二者相互统一,采矿权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对应的法定义务,不能只行使权利而规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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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采矿权人享有的权利

        采矿权人有权在采矿许可证明确划定的矿区范围之内开展矿产资源开采作业,合法开采、处置开采出来的矿产品,通过矿山生产获取相应的经济收益,这是法律赋予采矿权人的核心民事权利,一切开采活动不得超出许可证划定的范围。

  2、采矿权人接受监督检查的法定义务

       在享有开采收益权利的同时,采矿权人必须遵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开展的各项监督检查,配合监管部门的核查工作,上报真实、客观的矿山相关情况,严禁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如果拒不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法定义务,就属于违法行为,需要依法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3、提交年度报告需要如实报告的事项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采矿权人负有如实向主管部门报告矿山实际情况、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法定义务。一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如实说明矿山开采进度、资源消耗、三率指标、储量变动、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等开采相关实际情况;二是环境保护情况,如实反馈矿山生态治理、水土保持、土地复垦、污染防控等环保工作落实状态;三是其他法定义务履行情况,主要包含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各类规费的缴纳情况,以及法律法规要求落实的其他相关义务。

  4、不履行义务对应的法律处罚后果

       倘若采矿权人不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存在不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是上报内容虚假、和矿山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等违法情形,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划定的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企业给予警告,还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采矿权人拒不执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拒不整改违法问题,原发证机关还可以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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