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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招拍挂成交确认书应当载明哪些法定内容?

发布时间:202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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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矿业权招拍挂管理相关规定,矿业权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确定中标人和竞得人后,主管部门需与其签订成交确认书,若中标、竞得方逾期未签约,结果将作废且保证金不予退还。成交确认书需明确双方信息、成交地点与时间、矿区概况、矿业权价款、缴费要求、开发环保标准、登记时限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是矿业权交易成交的法定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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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的规定,矿业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中标人、竞得人逾期不签订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所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主管部门和中标人、竞得人的名称、地址;

  2、成交时间、地点;

  3、中标、竞得的勘查区块、开采矿区的简要情况;

  4、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5、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缴纳时间、方式;

  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要求;

  7、办理登记时间;

  8、主管部门和中标人、竞得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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