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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转让的含义是什么,有哪些转让限制条件?

发布时间:202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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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业权转让分为探矿权转让与采矿权转让,探矿权转让要满足主体、资质、审批登记三项条件,采矿权转让多发生在企业产权发生变动的情形下,均需要主管部门批准方可生效,同时法规明确列举了采矿权禁止转让的各类情形,协议出让取得的采矿权除母子公司之间外,投产未满五年原则上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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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业权转让包括探矿权转让和采矿权转让。

  探矿权转让是指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之后,经依法批准,将探矿权转让给其他有资质的法人的行为。探矿权转让属于探矿权变更的一种形式即探矿权主体的变更。

  实现探矿权转让必须符合下列三个基本条件:转让人笔试是依法取得探矿权;受让人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资质条件;探矿权转让需经依法批准,并办理探矿权变更登记。

  采矿权转让,是指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以及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通过出售的方式转让采矿权的行为,采矿权的转让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后,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不得转让:

  1、采矿权部分转让的;

  2、被纳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的采矿权向非整合主体转让的;

  3、按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关闭矿山的;

  4、按国家有关规定属于禁止开采区域的;

  5、采矿权抵押备案期内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6、采矿权处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法院查封、扣押或公安、税务、检察机关等通知立案查处状态的。除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的采矿权转让外,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采矿权投产未满5年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按原协议出让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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