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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采矿权可以通过哪些形式进行转让?

发布时间:202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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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矿产资源相关法规,矿业权转让包含企业合并分立、资产整体出售、出售、合资作价出资、合作、上市、出租、抵押以及赠与、继承、交换等多种交易形式,同时法律明确禁止以承包方式转让采矿权,各类矿业权流转均应当遵守对应的审批变更登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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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矿业权可以通过一下方式进行(交易)转让:

  1、矿业企业、分立合并

  即矿业企业通过分立、合并的方式,导致矿业权主体发生变更。

  2、矿业企业整体出售资产或者变更企业资产产权

  即矿业企业将经营性资产整体转让给他人,或通过改制、重组,使企业资产产权发生变更。

  3、出售

  即矿业权人依法将矿业权出卖给他人进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4、合资或作价出资

  即矿业权人依法将矿业权作价后,作为资本投入企业,并按出资数额行使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5、合作

  即矿业权人引进他人资金、技术、管理等,通过签订合作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共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合作包括法人型合作和非法人型合作。

  6、上市

  即矿业企业该组成上市的股份制公司,在办理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后,将矿业权作出计入上市公司资本金,或将矿业权转让给上市公司。

  7、出租

  即矿业权人作为出租人将矿业权租赁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

  8、抵押

  即矿业权人作为债务人以其拥有的矿业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此外,根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矿业企业可以通过赠与、继承、交换等方式转让矿业权。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八条均明文规定禁止将采矿权通过承包的方式转让给他人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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