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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时间应当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6-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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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合民法典以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矿业权转让合同并非签订即生效,需要经过审批管理机关批准后才产生法律效力,未获批的转让合同不具备法律约束力,矿业权也不会发生权属转移,当事人若刻意不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对应的合同属于未生效状态,也无法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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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根据上述规定,矿业权转让合同自转让申请被审批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矿业权转让合同在矿业权转让申请未被审批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前,不具有法律效力,不仅矿业权转让无效,转让合同对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也不具任何约束力。实践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往往出于规避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和逃避相关税费的目的,不办理矿业权转让批准登记手续。对此,应当认定矿业权转让合同(或合同条款)未生效,矿业权当然不发生转移,也不能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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