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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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证照到期不延续、不保留探矿权、申请转为采矿权或因故终止勘查项目等情形时,均需提交勘查完成或终止报告、资金投入报表等材料,经登记机关核定实际勘查投入后,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手续、终止探矿权,以此规范探矿权退出管理,保障矿产勘查登记工作合规有序。

一、勘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办理延续登记或者不申请保留探矿权的
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是探矿权合法存续的期间,一旦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期届满探矿权自然终止。届满日期为终止日期。探矿权延续期为探矿权的有效期,探矿权保留期视为探矿权有效期,因此,探矿权有效期或者保留期届满的,应当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终止探矿权。
二、申请采矿权的
探矿权人在勘査过程中发现了可供开采的矿体,需要申请办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手续,取得采矿权后,原勘许可证已成为不必要,应当注销原勘査许可证,终止探矿权。
三、因故需要撤销勘查项目的
探矿权人在勘查过程中因故未能完成预期的勘查设计,需要提前结束勘查工作的,应到登记管理机关填写勘查项目终止报告,并说明理由,由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决定是否同意注销勘查许可证。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矿权人因勘查工作全部完成,可以申请勘查许可证注销,该情形也属于因故需要撤销勘査项目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