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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应当具备哪些法定条件?

发布时间:2026-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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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探矿权人申请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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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完成了最低勘查投入。探矿权人应当按照勘查实施方案足额完成法定最低勘查投入,提交资金投入报表及相关佐证材料,由登记管理机关对实际勘查投入进行核定,未达到最低勘查投入要求的,一般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2、交纳了探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探矿权人需足额缴清勘查区块对应的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完成矿业权有偿处置,不存在相关规费拖欠情形,方可启动注销流程。

         3、已经汇交了地质勘查成果资料。按照地质资料管理相关规定,完整汇交本勘查项目形成的各类原始资料、综合成果,履行地质资料汇交法定义务,确保勘查成果资料归档到位。

         4、已经办理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勘查工作探明矿产资源储量的,应当按规定完成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与储量登记工作,落实储量相关登记程序。

        5、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办理延续登记或者不申请保留探矿权。勘查许可证、探矿权保留期到期后,探矿权人不再继续开展勘查工作,不申请延续、不申请探矿权保留,应当在证照有效期内申请注销登记,终止探矿权权利。

        6、探矿权范围已申请采矿权。探矿阶段发现可供开采的矿体,探矿权人提交采矿权申请,在办理采矿权登记后,原有勘查许可证失去存续必要,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实现探转采衔接。

        7、因故需要撤销勘查项目。因地质条件、市场因素等各类原因,勘查项目无法继续实施,或是勘查工作全部完成,探矿权人主动申请终止勘查项目,提交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者终止报告,说明项目终止理由,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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