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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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管理,保护合法权益并促进矿业发展,其核心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转让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均需遵守本办法。
二、转让条件:
探矿权转让:完成最低勘查投入,且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开采的矿产资源。探矿权属无争议,并已按国家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价款。
采矿权转让: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采矿权属无争议。已缴纳采矿权使用费、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国有矿山企业转让前需征得主管部门同意。
三、审批管理:
审批机关: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其他转让的审批。
审批流程:申请人需提交转让申请书、转让合同、受让人资质证明、转让条件证明等材料。审批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双方。准予转让的,双方需在6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受让人缴纳费用后领取新许可证。
受让人资质:受让人需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或《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评估与备案: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时,必须进行评估,评估报告需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权利义务转移:转让后,原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至受让人。
许可证有效期:转让后,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原有效期减去已进行勘查、采矿年限的剩余期限。
法律责任:未经批准擅自转让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以承包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审批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行政处分。
其他规定:转让申请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