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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查时遇到共生、伴生矿产要做哪些工作?法律有什么要求?

发布时间:2026-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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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产资源法》对矿产资源普查和矿床勘探分别作出规定,普查完成主矿种任务时要对区内共生、伴生矿产开展初步综合评价;矿床勘探须对有工业价值的共伴生矿产综合评价并计算储量,未完成综合评价的勘探报告不予批准,国务院计划部门另有规定的勘探项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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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矿产资源普查阶段的综合评价要求 依据《矿产资源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开展矿产资源普查工作,在完成主要矿种既定普查任务的基础之上,还应当针对工作区域内共生、伴生矿产开展研究,对其成矿地质条件以及矿床工业开发远景开展初步的综合评价,不能只关注主矿种,忽视区内共伴生矿产资源潜力。

  2、矿床勘探阶段的综合评价与储量计算要求 依据《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实施矿床勘探工作时,必须对矿区范围内具备工业利用价值的共生矿产、伴生矿产开展综合评价工作,并且要对共伴生矿产的资源储量进行计算,落实共伴生资源查明工作。

  3、勘探报告审批限制性规定 没有开展共生、伴生矿产综合评价的勘探报告,主管部门不予批准。通过审批约束,倒逼勘探单位落实共伴生矿产评价义务,推动矿产资源综合勘查。

  4、法定例外情形 国务院计划部门另有专门规定的矿床勘探项目,可以不受上述综合评价审批条款限制,作为法规的特殊豁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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