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8-24
浏览量:31
依据相关管理办法,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需在自身审批权限内组织开展矿业权拍卖出让工作,明确拍卖矿区范围、拍卖时间及竞买人资质要求并在指定报刊公开公告,保障出让公开透明;针对已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需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价值评估,以依法确认的评估结果作为拍卖保留价依据,规范出让价格、维护国有矿产资源权益。

1、在审批权限范围内组织矿业权拍卖依据《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自然资源行政主管机关要在自身法定的矿业权审批管理权限之内,牵头组织实施矿业权拍卖出让工作。不得超越管理权限开展拍卖活动,对于不属于本级审批权限的矿业权项目,应当移交或者报请有权主管部门组织办理,保障拍卖出让工作主体适格,出让流程符合权限管理要求。
2、确定拍卖相关要素并发布拍卖公告主管部门需要明确拟开展拍卖的矿业权对应的勘查区块或者矿区范围,确定拍卖实施时间,同时结合项目资源条件、开发要求明确竞买人应当具备的资质条件。按照制度要求,需要在《国土资源报》发布拍卖公告,向社会公开拍卖核心信息,保障各类市场主体能够平等知悉竞买机会,充分体现矿业权出让公开性,吸引符合条件的主体参与竞买。
3、开展矿业权评估,设定拍卖保留价针对已经经过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开展拍卖出让时,自然资源行政主管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矿业权评估机构开展价值评估工作。评估机构结合资源储量、开采条件、市场情况完成价值测算,经过法定程序确认后的评估结果,可以作为设置拍卖保留价的参考依据,以此守住矿业权出让价值底线,避免国有矿产资源权益流失,维护国有资产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