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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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土资规〔2015〕3号文件修订后的规定,矿业权协议出让实行从严控制,在勘查开采项目出资人已确定,并且经过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集体会审的前提下,满足国务院批准重点项目、省级批准大中型开发项目、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已设采矿权整合扩界、已设探矿权整合扩大勘查范围这五类情形,才可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或者采矿权。

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士资发(2012)80号)指出,勘查、开采项目出资人已经确定,并经矿业权协议出让审批机关集体会审,属于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准许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国土资源部于2015年8月24日发布了《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3号)对国土资源部国士资发〔2012〕80号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其中明确指出“从严控制协议出让”,重申“勘查,开采项目出资人已经确定,并经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集体会审、属于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准许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
1、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
2、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3、为列人国家专项的老矿山(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
4、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眦邻区域;
5、已设探矿权需要整合或因整体勘查扩大勘查范围涉及周边零星资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