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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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土资发〔2006〕12号文件,环境敏感地区、环境质量未达标地区,共伴生组分多、综合开发利用技术要求高的矿产地,以及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以招标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通过综合评审择优选择矿业权主体,兼顾生态保护与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1、环境敏感地区及环境质量未达标地区依据国土资发〔2006〕12号文件规定,对于按照法律法规与国家政策允许新设探矿权、采矿权,但区域属于环境敏感地区,或是当地环境质量尚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区域,应当采用招标方式出让矿业权。这类区域生态保护压力较大,对矿山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生态环保管控要求更高,通过招标方式可以综合考评意向申请人的环保技术实力、生态治理方案,优先选择具备较强生态保护能力的主体,在开发矿产资源的同时最大限度降低矿业活动对区域生态环境带来的负面影响。
2、共伴生组分多、综合开发利用技术水平要求高的矿产地针对矿体内共伴生矿产组分种类繁多,对资源综合回收、选冶加工技术门槛较高的矿产地,需通过招标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该类矿产地如果单纯以价格作为遴选标准,容易出现重价款、轻资源利用的问题,招标模式能够对投标人的技术实力、综合利用方案、开采工艺等多方面开展综合评审,择优确定受让主体,推动共伴生矿产充分回收利用,避免矿产资源浪费,提升矿产资源整体开发效益。
3、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两类情形之外,凡是矿产资源规划当中明确要求采用招标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其他情形,也必须执行招标出让程序。矿产资源规划作为矿业开发的纲领性文件,会结合区域资源禀赋、产业布局、国土空间管控等实际情况划定特殊出让要求,该条款作为兜底规定,保障矿产资源规划相关管控要求能够落地执行,实现矿业开发统筹管理。